西湖娱乐城- 西湖娱乐城官方网站- APPHK]均胜电子:海外监管公告 章程

202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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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第一一条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发发起起人人名名称称 出出资资方方式式 时时间间 辽源化纤厂 实物资产及货币资金 1992.6 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 1992.6 吉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货币资金 1992.6 中国化纤公司 货币资金 1992.6 第第二二十十条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550,770,563 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经三分之二以上董就A股而言,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第二二十十九九条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包括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第五五十十七七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会须因刊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的召开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且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第第一一百百二二十十六六条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者投票,并签署书面意见,第第一一百百二二十十七七条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完整、真实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以备其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保管期限不少于 10年。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股票股利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公司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并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股利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上,需分别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论证修改的原因。

  (八)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股利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第一一条条 为维护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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